案情:一個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通過網上的招聘信息進入一家文化公司,做工藝品銷售員,工作是辦公室接待及 銷售,在公司工作10天左右,被濱州公安羈押。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會見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情緒疏導,向公安民警了解案情,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在得知公安機關報捕后,..時間聯系檢察官,遞交法律意見書,請求不予批捕。
本律師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主觀方面,嫌疑人是一山區農家孩子,沒有見過工藝品,老板讓賣多少錢就賣多少錢,根本不知道真實價格是多少,其主觀上沒有騙人的故意。客觀方面:也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嫌疑人系公司員工,按照老板的指派工作,領固定工資。公安指控其是詐騙共犯更無事實依據,嫌疑人才工作10多天,員工之間都沒有熟悉過來,更不可能和老板共謀。第四、嫌疑人只是打了幾個 ,沒有成交產品,沒有犯罪數額,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第五、嫌疑人系初犯、積極配合公安、如實供述。請公安機關依照罪行法定原則定罪并本著懲罰及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輕處理。
2019年10月##號檢察機關采信了本律師的觀點,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并將嫌疑人釋放,家人團聚。本律師雖然辛苦努力了37天,能取得這樣的成績,也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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