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10萬元和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女方聘請岳陽仇伶律師擔任代理人,仇伶律師發表代理意見,首先,同意與男方離婚,其次,男方給付女方彩禮10萬元和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的證據不足,彩禮事實不成立;最后即使彩禮事實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中法網]。男方主張的是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但男方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確未共同生活,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判決準予男方與女方離婚,駁回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男方不服,上訴到中級.,女方繼續委托仇伶律師代理,中級.采納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男方上訴稱未與女方共同生活的理由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男方上訴主張女方收取了其彩禮款10萬元及價值共3萬元的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各一個,女方對該事實不予認可,而男方并無充分證據證實女方及其父母收取了其彩禮款10萬元及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故男方上訴主張的該事實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認定,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款及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鐲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能支持,最終二審.駁回男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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