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 被告王 在水務局承包了舊樓改造的水暖工程,原告路 負責水暖項目施工,因舊樓裝修需切割裝修木料,被告王 理應另行指定木工去處理,但其要求原告完成該任務,明顯超過其本職工作范圍。在切割過程中,不慎對左手食指造成損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路 經 醫院診斷為:左食指末節皮膚軟組織缺損,原告路 在 醫院治療8天,花去醫療費9585.89元,被告已經全額支付。
請求判令被告王 賠償原告路 誤工費4512.36元、護理費4512.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各項費用共計11124.72元;
辦案經過:
在當事人委托后,我們積極協商處理方案,形成對應的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證據,為當時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開庭應訴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案件結果:
經過雙方調解,我居中調解,最終與對方達成了民事調解,順利結案。
律師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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