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系上海某金融公司,被告公司B,被告C 為B公司股東。2019年9月9日原告將被告公司B和被告個人C,起訴至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求是要求B、C共同償還借款5000萬元。
原告稱,原告通過他人借款給B公司3.6億余元,B公司償還了1.8億余元,原告根據被告還款能力,起訴B公司償還借款5000萬元,同時要求被告C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樊律師接受被告C委托,擔任C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樊律師積極調取證據,證明原告的兩個實際控制人與兩被告之間存在的實際關聯,涉案借款來源是原告的兩個實際控制人利用某金融平臺,吸收的社會公眾存款,現在原告A公司的兩個實際控制人已經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取了強制措施。2020年9月2日開庭過程中,樊律師又根據事實和證據,提出了其他代理意見,認為.應當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m.hbhongyijixie.com]。2020年10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6民初387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山東星師律師事務所 樊忠欽
2020年12月28日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
請點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