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系株洲某公司的市場開發部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先后多次以開拓業務的名義向該公司借支,累計到該公司與劉某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劉某尚欠該公司借支款近五十萬元沒有歸還。公司多次與劉某協商,希望劉某能自動將借支款歸還,未果后公司委托本律師代理該案解決此糾紛。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接受委托后,本律師首先考慮的是本案應該以什么案由向.起訴的問題,鑒于本案從表現上看屬于借款糾紛,但最高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認為職工從單位借支處理單位事務系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指導處理,因此按照借款糾紛起訴被駁回的可能性極大。后只能從該事的起因系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工作所產生的糾紛,且本律師在查閱了上海市、四川省高院的相關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意見,更加堅定了以勞動爭議為案由申請勞動仲裁并向.起訴的決定,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勞動爭議的案由終獲得.的認可,并支持了公司的要求劉某返還借支款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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