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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楊某諭涉嫌搶劫、強x犯罪案件,本律師自偵查階段至今,一直擔任楊某諭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楊某諭,多次與辦案警官、檢察官、法官溝通,仔細查閱案卷,特別是經過今天的庭審,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 楊某諭的涉案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一)對本案涉嫌搶劫部分的表述,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與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存在重大差別[中法網]。 《起訴意見書》表述為: …兩人在發生..次性關系時候,楊某諭發現李某花下體流血,楊某諭欲終止性關系并且要李某花退還130元嫖資給自己,23點40分,李某花通過支付寶退了130元嫖資給楊某諭,后楊某諭冒稱...的民警恐嚇李某花先后要其轉賬500元、200元給自己的微信上。 《起訴書》表述為: …兩人在發生..次性關系時候,楊某諭發現李某花下體流血,楊某諭欲終止性關系并且要李某花退還130元嫖資給自己,李某花通過支付寶退了130元嫖資給楊某諭,之后被告人楊某諭動手打了李某花并冒稱...的民警恐嚇李某花先后要其轉賬500元、200元給自己微信上。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花轉賬給被告人楊某諭130元后、700元(500+200)前,“被告人楊某諭動手打了李某花”。 親臨訊問現場、偵查一線的公安民警對基本事實的概括,比檢察官對基本事實的概括,更接近客觀真實。 1、楊某諭在歷次訊問中,均沒有供述動手打了李某花。 其供述可概括為:與李發生..次性關系時,發現她下體出血,于是停止了性關系,并怪她帶病賣淫,要求退款,李要求做完交易,但楊不同意,于是李退款,并罵人;楊就冒充公安給自己壯膽,并要給她開500元罰單,李就微信支付了500元;楊再次以李罵了人為由,要李賠償200元,李又微信支付了200元;李要離開,楊拉著李的頭發拉了回來,李再次要離開,楊拖著手腕拖了回來,楊告訴李,他不會打人,也叫李不要罵人;楊提出繼續做完上次沒做完的交易,李默許,于是,又發生了第二次性關系。 2、其他證人證詞不能證明李某花轉錢之前被楊某諭打了(均為傳來證據,非直接證據)。 (1)王某文(組織賣淫的足浴店老板)的證詞。 2020年9月14日9:30-14:17公安筆錄 “2020年9月14日凌晨1.2點左右,當時李某花通過微信告訴我說她被人搶劫了,還被人打了,肚子有點痛”。 “2020年9月14日凌晨1.2點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李某花通過微信聯系我說她被人打了,…,并且她跟我說那個嫖客沒有戴避孕套,在發生完交易后,那個嫖客打了她,并且從她的微信里面轉走了700元”。 “李某花說嫖客用手抵住了她的脖子,并且打了她,但是具體怎么打的她沒有說?!?br> 2020年9月14日17:00-20:30公安筆錄 她說被那個男的打了,那男子還搶劫了她微信上700元,說那個嫖客跟她發生關系沒戴避孕套…,李某花跟我說她被嫖客打了,嫖客還壓了她的胸口,把她手機上的700元轉走。 (2)丘某平(賣淫女)的證詞 2020年9月14日15:35-16:45公安筆錄 她說那個男的沒有給她錢,還強迫她轉了700元錢給她,那個男的還掐了她的脖子,抓了她的頭發,那個男的還腳踢了她,但是踢在哪里沒有說。 (3)劉某宇(足浴店伙計)公安筆錄: 小妹說,剛才跟那個男的發生關系后,那個男的不但沒有給錢,沒有戴套,而且打了她,將她微信里的700元錢強行轉走了。 (4)李某釗(足浴店伙計)公安筆錄: 小花到店里后,就告訴我們她剛剛接的那個客人打了自己,并且還強行轉走了自己微信里的七百塊錢。 小花跟我們講,那個男子不但沒有給錢,還打了她,具體怎么打的,小花也沒和我們講清楚[中法網]。 3、鑒定意見 益公物鑒(法?。?020)56號 “面部皮膚未見挫傷。頸部及胸部皮膚未見挫傷,胸廓擠壓征陰性…背部外觀未見畸形,未見皮膚挫傷痕。四肢皮膚未見挫傷,未捫及骨折”。 “左下腹局限性皮下肌肉出血,有生活反應,為生前與一種接觸面較光滑的鈍性物體接觸形成,其損傷輕微”。 鑒定意見證明,包括楊某諭在內的所有嫖客,都沒有打李某花。 4、李某花對同事的說詞,不可信。 鑒定機構在性交易現場的物品、死者身上物品,以及死者分泌液中,未發現嫌疑人楊某諭的DNA,但發現了多名不明身份男子的DNA。這一點,能夠否定李某花所稱楊某諭嫖娼時沒有戴套的說法。也說明,李某花賣淫后對同伴的說詞,并不可信。 (三)依照偵查機關對涉嫌搶劫部分事實的認定,楊某諭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中法網]。 假設楊供述的其“冒充公安、要給李開500元罰單、要李賠償200元、李分別支付500元及200元”是真實的,楊的行為也不構成搶劫罪。且這一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刑事訴訟中也不可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抓嫖”,沒收*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抓嫖”、沒收*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楊某諭冒充警察進行罰款,但沒有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不構成搶劫罪。 本案中,楊某諭冒充了警察身份,但并未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所以,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楊某諭的行為帶有敲詐勒索的性質,但敲詐勒索的入罪起點金額為4000元,所以,楊的行為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中法網]。 二、指控楊某諭觸犯強x罪,證據不充分,達不到定罪的證據標準。 (一)被強x對象李某花從來沒有對任何人說起過,她違背自己的性意愿,被迫與他人發生了性關系。 在沒有人被強x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對楊某諭涉嫌強x進行偵查,公訴機關以強x罪提起公訴,缺乏法律邏輯。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花與楊某諭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1、偵查階段(不包括補充偵查期間),楊某諭供述過,他與對方發生了兩次性關系,但后來堅決否認;庭審中也否認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楊某諭曾經供述,其與李發生的第二次性關系,是在其冒充...警察、并一次把李某花從房間窗邊拉到床上、一次把李某花從房間外拉回房間以后發生的。 但楊某諭的這一供述,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可以證實。 其他證人的證詞,沒有人聽李某花生前說過,她與楊某諭發生了兩次性關系,也沒有人聽李某花說起過,發生..次性關系時肚子痛,不想繼續了。 2、補充偵查期間,公安再次訊問了王某文、劉某宇、李某釗[中法網]。 (1)公安對王某文、劉某宇、李某釗的訊問筆錄的內容顯示,王某文、劉某宇、李某釗的身份是證人。對證人的調查,應當采取詢問的方式。 (2)補充偵查卷中,公安問王某文:李某花是否告訴你在2020年9月13日晚上和那個嫖客發生了多少次性關系?王某文:我認為李某花跟那個嫖客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王某文的證詞顯然是猜測,不可采信。他并沒有聽到李某花說與嫖客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可能發生了的第二次性關系違背了李某花的意愿。 楊某諭供述,因李鳳身體原因導致非法性交易中止后,李某花罵了他,楊某諭為了壯膽,冒稱了...警察,其后可能發生的第二次性關系,也有可能是李某花處于息事寧人的態度,在楊某諭提出要求后,自愿發生的,畢竟李某花做的[m.hbhongyijixie.com]。...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歡迎訪問肖國平律師網站標 簽:刑事辯護 網上搜:楊某諭涉嫌強x搶劫犯罪 辯護詞 ※周邊律師文集: ·楊某諭涉嫌強x搶劫犯罪 辯護詞 ·成功辯護,無罪釋放走出看守所! ·肖國平律師10個成功辯護案例 辨析 ·懇請法官給被告人一個陪伴女兒備戰高考的機會! ※相關法律問答: ·我和蘇州紅木雕刻廠合同糾紛問題 我和蘇州紅木雕刻廠合同糾紛問題 ·男方有外遇,想起訴離婚 男方有外遇,孩子6歲,我想帶孩子,想讓他凈身出戶,婚后有一樓房,不知道我的勝算有多大,男方沒責任心,孩子托費都交 ·謝律師您好,我弟弟運輸煙絲進看守所了,會面對什么結果 謝律師您好,我弟弟運輸煙絲進看守所了,會面對什么結果啊 ·新房子交工延期 我去年2016年買的房子合同上寫的是2016年12月31號交房可現在都2017年4月了還沒交房&nb ·陜西永方建筑有限公司因施工路面砸壞。導致我的房下沉 陜西永方建筑有限公司因施工路面砸壞。導致我的房下沉了。 ·你好律師 我和前女友一起買的房子,沒有結婚,現 你好律師我和前女友一起買的房子,沒有結婚,現在分手一年多了,現在想解決房屋分割問題,這是一位律師幫 ·結婚4年多,男方婚內出軌至今有5個月,我目前想離婚, 結婚4年多,男方婚內出軌至今有5個月,我目前想離婚,并要回結婚時的彩禮,6萬元,拿去買車了,車主是男方而且還借了我 ·賠償責任問題求幫忙拜托 租的房子原本暖氣片漏水當時我發現了也跟房東說了也找人修過結果后來房屋供暖突然漏水正好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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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