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便于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于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 江蘇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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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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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慶磊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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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溫.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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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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