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另外,在代位繼承中還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或遺贈。二是不論代位繼承人的人數多少,他們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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