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情況的說明。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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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奮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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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徐志勇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1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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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春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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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何強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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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舂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5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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