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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用工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叫勞動關系 ,按照表現關系分為以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為紐帶。那么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來幫您解答疑惑!
一、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首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情形、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1、認真閱讀《勞動
合同法》,找出與自己情況相符的條款予以重點研究。
2、核對有無簽署勞動合同,及您在職時間。
3、若未簽署勞動合同,那么依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已建立了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
4、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維權。
綜上所述,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法律規定人事單位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如若用人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在解除勞動關系是與補償金一起發放。對于自己的勞動利益我們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現如今勞動關系復雜多樣,我們要拒絕非法勞動關系,要學會用法律來委會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給您的建議。更多關于勞動糾紛的問題您可以通過網站與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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