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下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于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雇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體一般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二、認定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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