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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行為嗎?在社會中,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現象經常出現,那么什么叫做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呢?就是指員工在按照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進行工作、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了損害。而對于此種損害,作為單位要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行為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單位是否要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二、單位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后能否向員工追償《民法典》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是否可以向員工追償。根據實務判例,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如下:1、對于員工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并已經支付給第三人。對于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用人單位一般首先要承擔賠償責任。2、員工的侵權系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他人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實踐中,單位要對員工工作侵權負責行為嗎?在通過了上文的講解后,我們知道這個時候,如果員工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對他人構成了侵權的話,那么就有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負責,否則的話就由員工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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