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 江蘇 顧小東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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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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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謝慶斌律師 |
執業17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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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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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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