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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什么情況下沒有繼承權?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二、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次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三、構成遺產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民法典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
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是由被繼承者的直系親屬所得,但如果對于獲得繼承權的人而傷害了被繼承者或者是其它繼承人,那么這種行為就會失去繼承權,從而沒有權利得到任何的遺產,所以,繼承權必須要給予有資格的繼承者這樣才能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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