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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否可稅前扣除的相關界定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哪些納稅額不得扣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那么由于違反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應當取得何種
票據入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在這里,我們將從不同的違約類型開始,為您解答“合同違約金是否可稅前扣除”這一問題。
一、違約金是否流轉稅屬于應稅行為的界定
1、未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涉稅分析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相關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屬于流轉稅的應稅行為,主要看違約金是否依附著應稅行為而附加收取,對于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應稅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營業稅征稅范圍。即因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無論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違約金,均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已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合同違約金涉稅分析
對于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只是合同締約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條款而產生的違約金,應當視一下情況進行涉稅處理。
由于購貨方或者購買服務方(以下簡稱“付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貨方或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依據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改增試點管理辦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由于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違約金,無論是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相關規定,均只規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反過來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應產品(服務)質量等問題的折扣折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紅字發票給付款方,這種情形一般不作為違約論,在此不作詳述。
二、違約金應當開具何種
票據,如何做財稅處理
1、對于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由于不是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對于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不開具發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對于此類違約金,收取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支付違約金一方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比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等,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扣除憑證。
2、對于屬于價外費用的違約金,應當根據應稅行為的不同,收款方將違約金作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開具發票給付款方。收款方確認為營業收入,付款方確認資產成本或成本費用列支。
綜上可知,合同違約金是否可稅前扣除?增值稅、營業稅等應稅行為而具有不同的涉稅分析,我們為您總結了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助您對此有所了解,如果您還存在疑問,或者在訴訟上需要幫助,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咨詢在線專業律師,或者撥打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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