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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責我國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范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遺囑執行人有哪些根據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第二,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第三,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一旦擔任了遺囑執行人之后,必然要恪守自己的職責,嚴格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對遺產作出相應的分配。而現實中,即使是遺囑的繼承人,其實也是有機會成為遺囑執行人的,只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即可。而一般遺囑執行人就包括了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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