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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后的
離婚案是否可以
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應遞交
上訴狀。
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
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
再審。
二、一審
離婚判決后如何
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
上訴。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
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
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狀,并根據被
上訴人的人數提交
上訴狀副本。
2、提起
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
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
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
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
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
上訴期限內提出
上訴。對判愉提起的
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
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
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
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
上訴權。
對于
離婚案件,在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或者裁定之后,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之內,通過本級人民法院
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那么之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自然也就不會生效了。而在規定的
上訴期內,當事人都沒有
上訴的話,那么
上訴期滿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也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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