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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主體合格,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備合格的主體資格,即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
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反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關于用人單位一方的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問題,則相對復雜。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二) 勞動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關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采用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關于欺詐和威脅的函義,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作了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2、 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受到脅迫或被對方乘人之危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
3、 對勞動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對勞動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4、 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我國勞動法沒有對顯失公平作出規定,相關的勞動行政法規、政策也沒有對顯失公平有所涉及。
(三) 勞動合法內容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無效。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定:“……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這個問題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部分企業對原有固定工轉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過程中,存在未經協商一致就簽合同的轉為普遍。為此而發生的糾紛,我們在實踐中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出發,盡量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四) 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無效。
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勞動合同因內容不合法而無效。從實踐中看,內容不合法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最普遍的原因。具體地說,內容不合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違反強制性的勞動法律規范。如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六個月,則該條款因違反禁止性規范而無效。又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以實物形式支付或者約定工資每兩個月支付一次,則該約定因違反勞動法設定的有關義務性規范而無效。二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收取押金。這一規定,主要是從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角度作出的。
2、 勞動合同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法律律規定的形式。勞動合同因形式不合法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是未采取書面形式,二是未完全具備勞動合同成立的七種必備條款。如果將這些事實勞動合同均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中會人為造成勞動關系的不協調、不穩定,甚至會引起突發事件,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勞動合同無效。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勞動行政法規對此沒有規定。但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無效。筆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也適用勞動行為。
4、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勞動合同無效。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勞動行政法規對此沒有規定。但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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