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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這是
刑事辯護中應變能力的基礎。準備工作做得扎實,方能有備無患,應變自如。庭審前的準備工作主要
1.認真閱卷。律師閱卷的目的不在于簡單地了解案情,而是從整體上全面掌握案情,認真分析、發現矛盾。首先要運用案卷材料中的事實去印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其次要考察證詞之間的矛盾、分析是否具有排除矛盾的可能性。尤其是考察被告人口供是否相一致,若有矛盾,就要分析其是否符合客觀規律;再次還要考察在偵查、預審過程中有無侵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為等等。通過認真閱卷,就可以把握全案事實、情節、時間、地點、手段、動機和目的,真正做到心中有數,無論庭審中出現什么樣的變化,都能夠較好地作出反應。
2.作好閱卷筆錄。律師在閱卷以后,應摘記材料,主要摘記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以及可能在辯護中使用的材料。摘記材料是律師發表意見的基本依據,它有利于律師在法庭上及時準確地運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師摘記材料既不能斷章取義,也不能人為的加工修改。否則就不能客觀公正的進行辯護。律師只有在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以后,才能夠在法庭上舉一反三,及時提取材料去適應庭審變化,把握矛盾,爭取主動。
3.開庭前應充分論證自己的辯護觀點和辯護意見。目的在于將自己的辯護觀點和意見建立在可靠、可行的基礎之上,這就要求律師在擬定辯護觀點和意見的時候,要考慮公訴人可能從哪幾方面反駁,公訴人可能要提出哪些指控材料和意見。尤其是無罪辯護案件,律師必須持慎重態度,反復推敲,反復論證。凡是經過周密思考的辯護觀點和意見,都能夠較好地估計庭審中可能出現的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就能用不同的辯護方案去積極地適應庭審變化,胸有成竹,以不變應萬變。
二、庭審中的辯論。
1.認真聽取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在一般情況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的認定是不會改變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公訴人可能追加部分犯罪事實,甚至會出現新的罪名。因此,面對這一變化,辯護律師必須迅速作出反映,處理方法大致可以分為:
(1)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當庭核實,如果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認定,可作有罪辯,并尋找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材料;如果證據有矛盾,不足以證明犯罪,就可以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辯。
(2)律師同公訴人就追加的犯罪事實分析意見分歧較大時,就可以向合議庭提出補充調取證據的意見,并建議合議庭暫時休庭,待調取了新的證據以后,再重新開庭審理,以免影響辯護效果。運用上述方法,辯護律師就可以從被動變為主動,從不利轉為有利。這樣既能使追加的罪名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幫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同時也能較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2.認真觀察和聽取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辯解,注意其在法庭上的思想變化,一旦發現被告有翻供,而且供詞發展符合規律時,辯護律師就應該重新分析,重新判斷,重新擬定辯護觀點和意見。顯然,辯護律師的這一工作是十分艱苦的,既要考慮被告翻供是否可靠,又要注意公訴人對此所作出的強烈反映。因此,律師就必需果斷地作出合理、合法、不失分寸的應變對策,使合議庭基本上能夠接受辯護律師的意見。如果公訴人一味地認為被告人翻供,態度不老實,律師必須拒理反駁,并強調檢察機關有舉證的責任,在未印證被告人翻供的事實以前,不能認定被告人“態度不老實”。并要求法庭調取新的證據以后再行審理。這對于辯護律師來說,既爭取了時間,又能夠幫助法庭正確執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3.認真聽取審判員對被告人的提問,并作好記錄。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弄清審判員提問的重點,以便在辯護中有的放矢。在庭審調查中,審判員往往側重某一方面反復訊問、反復印證,這實際上給辯護律師間接地揭示了案件的重點,而這一重點恰恰是法庭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律師在辯護詞中沒有這方面內容的、或者薄弱的,應盡快增加充實,從多重角度幫助法庭正確解決問題。如果律師不重視審判員的發問,就不能較好地適應辯護的需要,洋洋萬言,漫無邊際,不著重點,必然不能取得合議庭的理解,律師的辯護也不能達到目的。因此,重視審判員的提問,是提高律師庭審應變能力的重要方面。
4.認真搞好第二輪以后的庭審辯護,它不僅是對第一輪辯護觀點的補充,更重要地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問題、對庭審中出現的新問題作更深層次的說明和完善。這就要求律師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雄辯的口才,扎實的法律知識,敏捷的邏輯思維能力,才能較高質量地完成辯護任務。在通常情況下,辯護律師的第一輪辯護是預先擬定的,一般不會發生意外的錯亂,而第二輪以后的辯護就很難估計庭審變化去事先擬定,往往靠在法庭上臨時發揮,沒有時間從容不迫地擬定二輪以后的辯護詞,最多只能草擬辯護提綱,迅速地反映,靠口語表達能力來完善自己的觀點,反駁公訴人的指控。律師如果缺乏這一熟練的應變能力,必然應變遲鈍,吞吞吐吐,不知所措。因此,重視這一階段的刻苦訓練,對于提高辯護律師的應變能力是極其重要的。
5.在庭審辯護中,要抓住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本質聯系的實質性問題辯護,切忌舍本求末。不要對起訴書中的個別字、個別語法,公訴人的某一句無關緊要的話抓而不放,夸夸其談,嘩眾取寵。這樣做不僅僅不能較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必然引起公訴人和合議庭的反感,影響庭審效果,降低律師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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