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安徽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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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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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舂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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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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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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