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 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逮捕是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有逮捕必要。也就 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還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能決定或批準逮捕。
逮捕的權限劃分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缎淌略V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權由公、檢、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在公、檢、法機關之間,逮捕的權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具有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它無權自行逮捕。 無論是決定逮捕還是批準逮捕,都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逮捕的程序
(一)提請、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缎淌略V訟法》第66條規 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 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梢姡矙C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 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 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 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 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 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 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之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 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0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 案人員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復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復核后作出是否 變更的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nbsp;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 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 應當制作不予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并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三)逮捕的特別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無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 辦理相關手續,即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鎮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鎮人民 代表大會報告。
(四)逮捕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 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缎淌略V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 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 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 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 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 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 任務的順利完成。《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變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 律效力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他判處的刑期的,等等。對上述情形需要繼續查證或審判的,可變更為取 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解除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決定逮捕的,決定撤銷或變更的,也應當通知公 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逮捕超過 法定羈押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逮捕。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備了解除或變更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或變更逮捕,以 切實維護被逮捕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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