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上海 唐敏峰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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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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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徐志勇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1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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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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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姜舂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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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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