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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一、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這些內容是通過合同條款反映出來的。《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現將各條款的主要內容及其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抬頭、落款、公章應與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證明等資料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保持一致。
(2)標的:合同標的應確定、具體,無法用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附件。
(3)數量:合同應采用標準計量單位,應明確約定標的物數量。
(4)質量: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采用企業標準的,應載明該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憑樣交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封存地點、保管方式等內容。
(5)價款或報酬:應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或報酬的具體數額或約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應予以明確,應載明開戶行、賬號等基本信息;支付期限應約定具體的日期,如按工作進度或按工作量付款而無法約定具體日期,應約定確定付款日期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具有確定性。
(7)
違約責任:應有明確的數額或確切的計算方式。
(8)爭議解決方法:可選擇仲裁或訴訟。如選擇仲裁,應明確仲裁機構的名稱;選擇協議
管轄的,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
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要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并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于我國《
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
合同法》第61條后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無論在國內交易中,還是在國際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許多交易習慣:這些交易習慣可以用來補充當事人合同的內容。
(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并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條款。
現實生活中,不管是辦什么事還是處理什么事,當事人選擇簽訂合同的都是多數,而在此之前就要先搞清楚合同的內容一般有哪些,知道法律對合同的要求是怎樣的,這樣才能避免訂立的合同不利于自己,同時也防止出現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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