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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如果在法院審理階段能進行有效辯護,爭取到緩刑,對犯罪嫌疑人整個家庭的影響也能減到最小。但是爭取緩刑也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那么,哪些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呢?本文將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哪些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
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犯罪后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是多長
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
(一)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
(二)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在判刑的時候如果能夠同時適用緩刑的話,那么就不用實際被關押在監獄等場所。雖然,法律中規定了適用緩刑的條件,但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哪些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各位一定要多注意。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幫助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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