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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什么?
現階段我國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略有不同,因為民事案件沒有上升到那么嚴重的地步,但是很多人對于民事案件的相關法律并不清楚,那么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將就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什么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什么?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延期的情形
簡易程序的審限應準予延長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如果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否則就視為超審限。我們認為,這種關于簡易程序審限的規定過于死板,與人民法院人、財、物緊張的狀況不相適應,客觀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因此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審限應準予延長,以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具體理由如下:近年來,許多基層法院都在廣泛適用 簡易程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出臺后,簡易程序得到進一步的擴大適用。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已不僅僅限于《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訴案件較多、審判力量不足、審判人員工作壓力大、許多法院強調快審快結、簡易程序比較靈活方便等。實踐中,由于實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負責立案或排期的人員根據原告主張的請求標的、事實情節、法律關系等進行判斷確定,而并不考慮也無從考慮被告辯稱的事實、法律關系是否復雜、疑難等。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解決問題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也就是說在三個月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法院就會做出判決,但是一旦遇到特殊情況,就要按具體事宜來確定了。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
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并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民事案件雖然只是因為一些小的糾紛矛盾而導致的案件,但是其程序并不是那么的簡單,民事案件需要一審和二審,而且在一審二審中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您在遇到相似的問題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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