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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改為勞務派遣該如何處理?第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
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就是說,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受法律保護,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補償金。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并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如果是現在將職工改為勞務派遣形式用工,那就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2 號令發布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執行。綜上所述,如果是公司在沒有征求員工意愿的情況下私自將勞動合同改為勞動派遣,并且員工明確表示不愿意的就可以向公司索要違約和相關的賠償并且有權利解除和公司的合同;但如果員工在得到派遣通知后出于自愿的話就可以修改原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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