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 江蘇 王奮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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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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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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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朱效武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8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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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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