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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 一、誰能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
1、有權決定采用
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
拘留。
3、人民法院沒有刑事
拘留權。但是,法院擁有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
二、誰會被刑事
拘留?
(一)公安機關能
拘留的范圍: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能
拘留的范圍:
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
拘留。
三、什么時候能采取
拘留?
刑事
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
拘留;
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
拘留。
四、刑事
拘留和司法
拘留的區別
刑事
拘留﹑司法
拘留﹑行政
拘留,從形式上看都是對公民的羈押,實際上,這三種
拘留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
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為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保證偵查﹑起訴﹑審判順利進行的一種臨時剝奪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這種措施不具有任何處罰的性質。行政
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適用的一種
行政處罰。司法
拘留: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進行的人采取的一種排除妨害的措施,這種措施既是訴訟強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處罰性質。
決定
拘留的機關不同:刑事
拘留和行政
拘留的權利由公安機關行使,而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屬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刑事
拘留一般為7日,最長為11日,而行政
拘留和司法
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到底誰能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法律中規定的能夠采取的主要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當然人民法院僅僅是有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具體采取刑事
拘留措施的,也是要嚴格控制
拘留的期限,不能進行違法
拘留,否則的話相關機關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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