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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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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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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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 許義園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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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黃曉棟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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