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償范圍窄、標準低。拆遷補償價與市場價格相去甚遠,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設定不科學、功能性補償缺失。
2、拆遷政策不夠透明。在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政府相關政策和補償標準不明確,有的補償政策出臺較晚,宣傳不夠,有暗箱操作之嫌。個別地方存在層層克扣補償金的現象。
3、信訪渠道不暢。有的負責拆遷工作的人員工作不到位,對群眾的問詢漠不關心,在接待群眾時態度生硬,方法簡單,遇事互相推諉,拆遷住戶正常申訴的渠道不暢。
4、不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對于持續上訪的拆遷戶領回后,拿不出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使其長期不斷上訪。
5、征地拆遷法律制度缺失;現行征地拆遷法律制度存在著許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主要表現為對為公共利益的征地前提條件規定過于原則,對征地補償的程序性規范沒有執行到位,導致行政機關征地拆遷行為缺乏程序性制約,自由裁量余地過大等等。
二、幾點對策
1、最大限度縮小征地范圍,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圍,科學設定征地補償標準
2、嚴格落實征地資金,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資金分配制度,以公開的方式,增加補償分配透明度。
3、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對土地征用后應當采取“土地征用補償區片綜合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
4、建立救助機制,解決后顧之憂。建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兌現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拿出一定的費用,交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按不同年齡段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給失地農民提供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障,為失地農民解決生活上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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