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施拆遷許可的主體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很多拆遷管理部門屬于事業單位。
作為事業單位的拆遷管理部門具有雙重職能:經營職能和管理職能,這兩種職能常常交織在一起而被濫用。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就能批準成立,而設立新的行政機構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機構改革、人員壓縮等原因,一般不會批準設立新的行政機關。因此,相對而言地方政府建立拆遷中心、拆遷辦等事業單位是較容易的事。
拆遷管理部門擁有頒發拆遷許可證、補償裁決等公共權力,作為事業單位的拆遷管理部門在擁有這個公權力同時,可能運用這種公共權力經營、謀私利。目前,事業單位性質的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仍是一普遍問題,國家人事部、建設部也在積極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 上海 黃曉棟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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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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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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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執業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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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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