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往往會導致野蠻手段,野蠻拆遷往往訴諸暴力,因此強制拆遷可能會帶來暴力拆遷,因而觸犯《刑法》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275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條規定:“一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采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規定,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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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趙洋洋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2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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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王奮永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4年 |
13952106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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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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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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