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遺產,造冊登記。遺囑的執行,一般要經歷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遺產項目較多,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及財產狀態,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及債權債務的種類、數量。
(2)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在遺產分割或繼承人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以防止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3)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江蘇 劉武律師 |
副主任 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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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李力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2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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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趙海晨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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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 陳芝廉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9年 |
18620487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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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陳建青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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