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 機關 | 訴訟 階段 | 法律 條款 | 主要內容 |
立案后決定逮捕的期限 | |||
偵查 | 規則80、195條;公安76 | ||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
兩次拘傳(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傳喚)犯罪嫌疑人。 | |||
拘傳(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
公安 | 89 | ||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 |||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 |||
檢察 | 165 | 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 |
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三日 | |||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 | |||
檢察 | 審查 批捕 | 89 | 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 |
規則316、329、343條 |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 ||
公安 檢察 | 偵查 | 154 |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
156 | 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直檢)可延長二個月 | ||
157 |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經省、自、直檢) | ||
162 |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適用本章規定(2、1、2、2) | ||
審查起訴期限 | |||
檢察 | 審查起訴 | 169 |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 |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 |||
171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
一審審理期限 | |||
一審 法院 | 公訴 案件 | 202 |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 |||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
自訴 案件 | 206 |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 |
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 |||
簡易 程序 | 214 |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 |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 |||
二審審理期限 | |||
二審 | 232 |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 |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批準。 | |||
二審 | 規則470條 |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 |
再審辦案期限 | |||
247 |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 ||
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 | |||
重新計算相關期限的情形 | |||
偵查 | 158 |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 |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 |||
審查 起訴 | 169 |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
171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
法院 | 審判 | 202 |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
法院 | 重審 | 230 |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沒收程序期限 | |||
沒收程序 | 280 | ||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 |||
規則529 |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三十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 ||
規則530 |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 ||
法院 | 沒收程序 | 281 |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
解釋521 | 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行。 | ||
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 |||
訴訟過程中沒有包括的期限 | |||
公安 | 偵查 | 147 |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法院 | 審判 | 198 |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
200 |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算審理期限。 | ||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算審理期限 | |||
224 |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 ||
注:以上內容由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刑事部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整理,僅供參考。
![]() 江蘇 姜舂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8921344401 |
![]() |
![]()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 |
![]() 廣東 魏向陽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 江蘇 李乾溶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 |
![]() 上海 羅東升律師 |
主任律師 |
18516500148 |
![]() |
![]() 江蘇 章浩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951945636 |
![]() |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法律知識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