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包含對票據的權利(即對該票據本身的所有權)和票據上的權利(即對票據記載內容所享有的權利)兩方面的權利。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 上海 黃曉棟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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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邱國開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2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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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呂超律師 |
執業11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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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 劉武律師 |
副主任 執業23年 |
1590513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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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史微微律師 |
部門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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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黃賢柏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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