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要符合如下條件:
(1)僅限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不適用強制許可;
(2)申請的主體應當是單位,個人不能作為申請強制許可的主體;
(3)申請的主體必須具備實施該專利的條件;
(4)申請主體在申請強制許可前,已經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且未能在合理長的期限內得到許可。
申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據,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才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給予專利強制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獲得專利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許可合同并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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