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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辦理
離婚手續的最大原因是可以認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否則的話是不能輕易允許
離婚的。實踐中,有一些情況下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那到底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
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
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
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
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不能在民政局辦理
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
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
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
離婚。
2、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
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
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
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
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
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 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關于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我們在上文中為您總結了十四種情況,各位可以參考了解一下。但光有這些情況還不夠,實踐中,還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夫妻之間確已感情破裂,否則的話也是不會允許
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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