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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APP、會員卡.只要簡單的信息登記就可以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但是一不小心也容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當不法分子獲得我們的個人信息后,有的進行倒賣有的進行電信詐騙,嚴重危害我們的財產安全。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認定標準,以供您了解。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1、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認定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只要他人未經本人允許私自外泄個人信息或通過公民個人信息而獲得非法收益的就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發現自己的信息泄露的,就要及時的修改個人密碼信息,若已造成經濟上損失的就要立即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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