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知識

根據《刑法》中對窩藏包庇罪的處罰規定可以知道,要是行為人的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么起刑點就為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罰10年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實務中對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應該如何認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的罪名是窩藏罪、包庇罪。
關于“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對象看,符合下列四種對象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⑷犯罪分子是脫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明知”的范圍應限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于上述四類對象。
2、從窩藏、包庇的行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行為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⑵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⑶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因窩藏、包庇行為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⑵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⑶因窩藏、包庇行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二、窩藏包庇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這里的事前通謀,根據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復》的規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容,唯有如此,才構成共同犯罪。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需要先對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認定,針對不同的情節,在實際處罰的時候量刑標準是不同的。當然,畢竟犯此罪最高也是可以處10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建議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辯護吧。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
請點此舉報。
⊙相關內容
·
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范圍是什么?
提到辯護人,我們通常會想到律師,因為在我們的認知中,辯護人基本上和律師的概念是等價的,在司法解釋中,辯護人是否只有律師呢?如果不是,可以成為辯護人的人都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向您普及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范圍。一、?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的范圍......·
法律規定應該如何認定貪污罪?
法律規定應該如何認定貪污罪?一、應該如何認定貪污罪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
死刑執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權利
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話,在死刑執行前罪犯也是享有相應權利的,但此時罪犯到底享有哪些權利,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了。至于死刑之后的處理,更是沒有多少人知道。針對這兩個問題,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死刑執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權利......·
刑事案件中近親屬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近親屬的范圍有哪些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案件親屬可以出庭作......
·
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地址:南京市浦口泰馮路58號(泰山新村看守所......
·
非實質性變更的意義-大連 合同法律師
案例:甲方向乙方發出一個要約,讓乙方用三輛加長的卡車把西瓜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