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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為了城市建設的越來越規范、越來越美好,很多城市都開始對城市的老舊違規建筑進行
拆遷,
拆遷時會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給予
拆遷戶一定的補償,補償的標準每一年都會由當地的
拆遷部門針制定,浙江溫州相關的
拆遷部門,針對經濟和房屋
拆遷情況,推出了溫州市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
《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
最新溫州市城市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
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第三十條 被
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被
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評估,
拆遷人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
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
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三條 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合法有效的
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證件與
拆遷人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三十四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
拆遷人有權要求
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
拆遷人原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房源不足的,
拆遷人可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的其他地段提供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必須保證
拆遷安置房源, 被
拆遷人的安置用房認購方案須報市房屋遷管理部門審核。
第三十六條 被
拆遷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房屋
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土地使用權類型、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
拆遷評估的有關規定對
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在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前,應當聽取被
拆遷人的意見。本條以及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
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八條 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
拆遷人選擇。被
拆遷人應當在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后10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
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
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被
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
拆遷人的姓名、被
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
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
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
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
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辦法》第二十九規定予以補償。被
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
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結算被
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
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章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應安置面積的部分,被
拆遷人應當按照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支付房價款。
被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協議安置面積不包括原拆除房屋產權證上已注明的眾用分攤面積。
拆遷人提供給被
拆遷人認購的新安置用房不包括眾用分攤面積。結算被
拆遷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價時,應包括新安置用房的眾用分攤面積。
第四十三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發還產權的住宅用房,
拆遷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
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對房屋承租人由
拆遷人按《發還產權決定書》上記載的建筑面積,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70%給予補償。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待發產權房屋,被
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對原房建造價格未達成協議的,
拆遷人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50%給予被
拆遷人補償;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50%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選擇貨幣補償的,由
拆遷人給予安置。
第四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
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對被
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五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
拆遷人應當對其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
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六條 被
拆遷房屋的用途以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
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房管、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改為營業用房延續使用的,被
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并持有原產權性質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后領取臨時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向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八條
拆遷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性非住宅用房,被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
拆遷人實行異地產權調換,被
拆遷人按照規劃布局,統一選址,自行外遷建設。選擇貨幣補償的,
拆遷人按被
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應外遷而無能力自行建設的單位,可按原生產規模、原建筑面積由
拆遷人按照規劃布局,統一選址,給予建設。
拆遷人按被
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補償金額結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
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土地的補償按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被
拆遷人擴大規模,提高標準遷建的,其增加部分費用由被
拆遷人自負。
被
拆遷單位涉及企業改制的,被
拆遷房屋根據市政府溫政發〔1999〕1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拆遷房管部門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
拆遷人安置承租人,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十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被
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
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選擇產權調換的,由
拆遷人在異地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
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地城市居民;被
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
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
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
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五十二條
拆遷營業用房以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營業房建筑面積為準。
拆遷不同區位營業用房,安置時按相應區位營業安置房進行安置。
第五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用途為住宅的,
拆遷人按住宅用房給予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
第五十四條
拆遷生產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以及生產設備搬遷、安裝費,按如下規定由
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在搬遷期間造成被
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
拆遷人給予被
拆遷人一次性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計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賃月平均價×建筑面積×搬遷月數;
(二)
拆遷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動設備而報廢或造成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
拆遷人應按重置價結合折舊給予補償;
(三)
拆遷非住宅用房的設備搬遷、安裝費,
拆遷人按國家和本市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
第五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
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
拆遷人按被
拆遷人房屋搬遷騰空時間先后發給被
拆遷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遷騰空順序號,經公證機關驗收確認。安置房認購摸文時“并列第一”的被
拆遷人,按摸文產生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并列第一后”的被
拆遷人,由公證機關按其實際騰空時間的先后順序發給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安置房認購時,被
拆遷人憑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在規定的安置房中認購定位。
被
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騰空房屋的,
拆遷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 被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
拆遷人提供。被
拆遷人或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
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五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一)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800元。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
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
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物價水平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九條 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
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本市市區物價水平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安置補助費可根據物價水平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
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拆遷人應當在其搬遷后,按規定一次性支付被
拆遷人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
拆遷房屋的條件相當,
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六十條 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所在單位應當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給予被
拆遷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響其工資和評獎。
第六十一條 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上文是《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里面節選的溫州市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溫州市國土資源部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溫州市的物價、低價以及經濟情況,制定了房屋
拆遷的貨幣補償、房屋補償等等的補償標準,而且盡量的減少因為留地而發生的政策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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