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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醫療糾紛要保留的證據 一、
醫療糾紛發生后要保存哪些證據
發生
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二、保存
醫療糾紛證據時注意什么
當懷疑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后果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時應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時封存的還有同批同類物品,以使檢驗時做對照檢驗。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藥品一樣批量生產,而且血液的質量涉及到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包括:血液采集、檢驗、分離、包裝、貯存、運輸、使用等,而輸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引起。因此,為了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利于明確責任,對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等標本進行封存時,醫療機構還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如短時間不能到達現場的,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血液和輸血器具進行密封,并在適宜條件下暫存,待采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實物應包括:血樣標本、標簽、剩余血液、輸血器具、稀釋液體等(受血者接受輸血前后血標本、輸血后尿標本以及供血者進行交叉配血的標本、輸血袋整套裝置等)。
封存物品送檢啟封時,也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二人以上。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狀態,保證檢驗結果的客觀、真實、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如無菌、冷藏等,因此條例規定了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物品。
關于在發生
醫療糾紛后
醫療糾紛要保留的證據都已經為您做了詳細的解答,按照上述保留好各項證據,如果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做到理智應對,切不可在醫院鬧事,否側很容易造成很壞的影響,如果不知道具體處理操作辦法,最好還是需要請律師來為自己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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