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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法定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最終
離婚的話,那么此時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過錯方做出
離婚損害賠償的。那現實中,
離婚行為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堅持考慮如下四個原則: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并非是無限量的。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補償為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于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一咱輔助的作用。3、適當考慮以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為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4、適當賦予法官對精神賠償額裁決的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就每一件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來講,都會因人因地區及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迥異,因此,賦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
(1)婚外性行為引起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重婚是婚外性行為的一種。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系數并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過錯方承擔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便于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范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引起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額確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于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如無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并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
(3)侵害配偶生育權的引起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到此類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時,應當以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構成賠償的,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宜過高。可以說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因為這并不屬于直接的損失,因此在計算賠償數額的時候,需要參考相應的因素才行。當然,這也就導致在不同的案件中,無過錯方所能獲得的
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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