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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提供清單是怎樣的?
一、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提供清單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二、破產申請的應準備的“三種清單”
第一種清單:債務人申請破產,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單:
(1)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債務人最近一個年度的工商年檢材料;
(2)債務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股東大會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人同意申請破產的文件;
債務人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對債務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申請破產的文件;
(3)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及債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部門負責人名單、聯系方式;
(4)財產狀況說明,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情況、資金賬戶情況等;
(5)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債權數額、有無擔保、債權形成時間和被催討情況;
(6)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債務數額、有無擔保、債務形成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7)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8)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9)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列明債務人解除職工勞動關系后依法對職工的補償方案;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等。職工安置預案報對債務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10)職工、高管人員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11)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的,應提交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申請破產的意見;
(12)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13)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第二種清單: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單:
(1)債權人及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債權發生的事實及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4)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報告。
第三種清單:清算責任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單:
(1)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2)清算責任人的基本情況或者清算組成立的文件;
(3)債務人解散的證明材料;
(4)債務人未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5)債務人經過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清算報告;
(6)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債權數額、有無擔保、債權形成時間和被催討情況;
(7)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債務數額、有無擔保、債務形成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8)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行情況;
(9)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列明債務人解除職工勞動關系后依法對職工的補償方案;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等。職工安置預案報對債務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10)職工、高管人員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在進行破產申請的時候,需要準備的“三種清單”, 在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時候,除了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單。因為各種情況的不同,各個破產清算的需要提供的清單的內容也是不同,這個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萬萬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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