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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展,我國公民對法律意識和保護個人切身利益都在不斷提高,尤其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導致公平的財產和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我國制定了相關法律,那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罪定義是什么呢?本文我們就為您介紹。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從該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即明知公開、泄露他人信息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和危害社會,卻仍然去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
日本2003年頒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中的個人信息,是指根據包含在該信息之內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記錄,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由于我國尚無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公民個人信息沒有明確的規定,修正案也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一般來說,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職務、學歷、民族狀況、婚姻狀況等相關信息。但筆者認為,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對象的個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對象必須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信息。因此,在這種意義上的個人信息應是本人不希望為一般人所知曉,具有法律保護價值的能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及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采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主觀上不希望他人知曉,
二是具有法律保護價值的,
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公民個人信息范圍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該條文的規定看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有一個修飾語句,“上述信息”, 那么它應當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但在實踐中除了上述幾類行業所掌握的個人信息外,還有很多包含公民姓名、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并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同樣對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如從房地產銷售渠道流出的購房信息、從保險公司流出的客戶信息等等,這些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或者被非法獲取,情節嚴重的也應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而不局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部門和行業掌握的個人信息。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 “非法獲取”行為的認定。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首先是“非法”, 非法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信息, “竊取”和“其他方法”。“竊取”指秘密盜取。“其他方法”指“竊取”之外的非法獲取手段。“其他方法”具體有哪些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實踐中表現形式多樣。但不論何種形式,在性質上都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應具有一定的主動性,除竊取(包括偷拍、秘密錄音、秘密跟蹤調查等)之外,通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獲取的,均可視為“非法獲取”。
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的“情節嚴重”標準,應從非法獲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獲取數量及獲取次數等方面進行判斷。具體而言對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來說,具有以下情節的,可以判斷為“情節嚴重”,一是利用的獲取信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二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三是嚴重干擾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嚴重影響被害人名譽(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四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的,五是利用所獲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六獲取信息數量較大,或是獲取信息次數較多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所總結的有關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罪定義。以非法手段獲得他人信息,并且還公開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治安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泄露他人信息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有可能觸犯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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