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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活中工作企業單位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企業中工作不如意或者說感到有更好的發展機會,很多人都會選擇更換企業工作,但后續又回到原有企業發展的現象也是常有的,又回到原有企業就會涉及到勞動關系的在復合問題,那員工離職后再入職還能不能設置試用期呢?
員工離職后再入職能否設置試用期?
勞動者離職一段時間后重新回原單位工作,同一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相關崗位的要求,也是雙方相互了解的考察期。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實踐中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員工離開一段時間后再次回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理由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均未發生變更,之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對勞動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的,不會再次錄用。所以,無需再次對其試用,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理由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中的“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離職期間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勞動技能、人品等是否改變,是否能勝任再次入職的崗位或工種,是否適應熟悉的工作環境陌生的同事等,這都需要重新考察。綜上兩種觀點,本律師同意觀點一。《勞動
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除非用人單位這座山已經被愚公移走,否則,在目前尚未有相關司法解釋對其作出明確釋義的情況下,就有違法律的規定。建議HR朋友在操作時予以注意,避免因裁判者的理解不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當然,若《勞動
合同法》在修改時,倘若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之前,加上定語“在同一勞動關系中”,結果就不一樣了。企業設定試用期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對人才進行試用,如果在工作崗位上不合適的話自然會選擇更換工作崗位或者是辭退,不過當前有許多企業利用試用期工資低的方式來謀取自身的利益,這種做法是屬于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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