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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在生活中已經很常見,隨著信息交流工具的發展,越來越多圖謀不軌的人用盡各種方式騙取他人財產,企圖不勞而獲。詐騙包括電話詐騙,信息詐騙,丟包詐騙和封建迷信詐騙等。詐騙罪也有著不同的類型,比如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那么,集資詐騙和一般詐騙罪區別是什么呢?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二、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三、集資詐騙和詐騙罪的區別
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綜上所述, 集資詐騙和一般詐騙罪區別主要在于犯罪對象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集資詐騙罪實質上是詐騙罪的特殊情況。但集資詐騙重點在于非法集資,是屬于金融詐騙,因此有別于一般詐騙罪。當今社會上,詐騙分子進行詐騙的方法各異,所以公眾更需要擦亮眼睛,才能預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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