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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對一個人心生不滿,很容易會對其他人說起這個人的壞話。但是如果隨意捏造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就會構成嚴重性。有些人可能在當時一時失去理智,在事后后悔自己的言行。那么只對一個人說過算誹謗嗎?誹謗罪又是如何定義的呢?我們通過本文來了解一下。
一、誹謗罪定罪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只對一個人說過算誹謗嗎
根據誹謗罪定罪依據,必須構成情節嚴重的行為,才構成誹謗罪。因此,只對一個人說過算不算誹謗,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誹謗者因此精神失常或自殺,則屬于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如果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我們可以看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誹謗罪定罪必須是要構成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定罪誹謗罪不是和幾個人說過的問題,而是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如果受害人因此自殺或精神失常,就構成誹謗罪,當事人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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