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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您一不小心參與到了刑事案件當中,不管是身邊的朋友、親人或者是知己,在刑事案件被提起訴訟的時候,針對刑事訴訟法期間的時間,一定要有所了解,否則不利于自己的維權。所以我們專門為您整理了刑事訴訟法的期間的時間規定是什么的相關資料?
刑事訴訟法的期間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時間
1、[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24小時]
(1)《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2)《刑事訴訟法》第84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刑事訴訟法》第164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48小時(2日)]《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3日]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3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6)《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刑訴解釋》第118條第2款:“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8)《刑訴解釋》第119條第1款(五)、(六)、(七)項:“(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刑訴解釋》第151條:“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0)《刑訴解釋》第152條第1款:“對于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11)《刑訴解釋》第158條:“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12)《刑訴解釋》第236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
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3)《刑訴解釋》第237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
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
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
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
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4)《刑訴解釋》第240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15)《刑訴解釋》第275條:“第(一)項(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
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
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16)《刑訴解釋》第344條:“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17)《刑訴規則》第27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8)《刑訴規則》第85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
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19)《刑訴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0)《刑訴規則》第109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
拘留后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1)《刑訴規則》第315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2)《刑訴規則》第320條第1款:“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日以內對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23)《刑訴規則》第322條第2款:“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后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
(24)《逮捕規定》第7條:“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在執行后三日內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能執行的,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后三日內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25)《逮捕規定》第12條:“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將釋放的原因在釋放后三日內通知原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法中,主要的時間規定有,12個小時,24個小時或者三天之內。這些時間規定,針對的具體對象都是不同的,所以您在日常生活當中,也可以對執法機關進行監督,同時自己也要引起對時間的重視,否則錯過了時間以后,對自己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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