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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各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法律上量刑較為嚴苛,后果比較嚴重。但是如果不是刻意造成的,而是過失的行為,那么又該怎么進行量刑呢?我們將會在下文中詳細解答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認定
1、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二)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后者則出于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若干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3)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的全部相關解答。該罪責雖然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較輕,但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此我們也要提醒您,危險的事情不要去做,有可能會給自己,他人和社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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