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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分析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有
管轄權的問題,所以,行政訴訟也存在
管轄權的問題,但是行政訴訟相比較其他訴訟少很多,您對行政訴訟
管轄權不了解,那么我們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行政訴訟
管轄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訴訟
管轄權的分析
1、一般地域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般地域
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
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
管轄規定。
一般地域
管轄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
管轄,這是為了:
(1)便利當事人訴訟。
(2)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
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范沖突。
(4)防止濫訴。
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2、特殊地域
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
管轄有兩種情況: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行政訴訟法做這種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訴,防止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無論其名稱,措施、程序和實施狀態如何,一律適用該特殊
管轄。
(2)行政
拘留是否屬于這里所說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學理上存在爭議。從保護公民訴權的角度來看,對公民采取行政
拘留措施應當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
(3)針對同一個案件,同一個或者不同的行政機關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的,原告可以選擇
管轄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并
管轄。如果原告要求一并
管轄,則受訴法院應當一并
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
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
管轄。
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灘涂、山林、草原等。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是訴訟
管轄制度中的一般規則,主要是為了就近調查,便于法院執行。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不動產”的范圍。行政訴訟法所指的“不動產”,應當是指“不動產權”,而不是“不動產物”;也就是說,屬于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即損失其價值的物權。具體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動產污染案件,自然權屬征收案件,自然資源采伐許可案件等。
(2)必須是“不動產案件”,即“不動產”必須是案件的客體或者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或者“不動產”是產生行政訴訟的原因,當事人起訴就是為了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如果不動產僅僅是證據或者關聯情況,則不屬于不動產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
管轄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1日),當事人因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管轄法院。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產權界定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共同
管轄共同
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
管轄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共同
管轄情況有:
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
管轄。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
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
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這里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保護區而發生的案件。
處理行政訴訟一定要注意
管轄權的問題。而且行政訴訟的
管轄權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的不同,具有
管轄權的法院也是不一樣的。那么,您對行政訴訟
管轄權有疑問的,我們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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